胡小平 杨羽宇
摘要:合作意味着个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和利益联合起来。本文通过对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业组织发展路径进行分析、对比,力图从其分分合合中寻找线索,思考适合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强调不管是农户个体经济,还是农业合作,未来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将呈现宽领域、多元化态势,唯有在“分”基础上的 “合”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农户 合作 农业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325.1
合作是一个全球性概念,1844年,英国纺织工人组建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新中国建立以来,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管是农户个体经济、互助统一发展还是多元化的农业合作,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分分合合,其核心都是为了改善农民处境、提高农民收入,在满足众多人口生存所需物质资料的基础上,为工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实现有限资源的帕累托最优。
建国初期“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 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不利于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也没有能力增添大型农业设备,对自然灾害的抵抗力也非常薄弱。合作是历史的必然,唯有合作才能有效利用资源,合理调剂劳动力。
一、1951年-1953年 互助组时期
互助组起源于解放前农民为克服生产困难而组成的临时、简单的互组劳动队。在毛泽东将农民群众“组织起来”思想的号召下,1951 年 9 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草案)》,
这标志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合作劳动,是民主领导下的共同劳动,强调保护农民已有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各地区情况不同,互助组大体分为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的土地合作社三种。从1951年开始互助组得到了前所未有地发展,由最初的600余万户发展到4790多万户,如表1,并陆续出现了变工组、等价交换组、临时合伙、联组等不同方式的互助结合。
表1: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在各区农户总数中所占比例简表
时间 |
华北区 |
东北区 |
华东区 |
西北区 |
中南区 |
西南区 |
1951年 |
55% |
70% |
20%
70余万户 |
30%
16.7余万户 |
40-60%
11.4余万户 |
开始
组织 |
1952年 |
65% |
80% |
33% |
60% |
100万户 |
18%
55万户 |
1953年 |
50%多 |
75% |
50%左右 |
45% |
30% |
40% |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1951、1952、1953资料整理
在入股和退股都自愿、互利的原则上, 互助组遵循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基本方针,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1952年全国发展互助组600余万户,组织起来的农户达到3500余万户,约占全国总农户40%左右,发展到1953年全国参加互助组的农户约479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43%,比1952年增加20%以上。
互助组这一形式,使得有限的农业资源被集中起来,改变了以往分散的家庭耕作方式,把孤立的小农目标统一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集体目标上。通过互助组实现了人力、农业设备的合理分配利用,在节省劳动的同时实现增产增收。农户之间的联系通过劳动互助、合作生产变得更加紧密,在互教互学互帮的过程中,农业科技知识得到了推广、副业得到了蓬勃开展,农资设备得到了更新,以华北区为例,“1951年推广6.6万余架管式水车,5万余架喷雾器……”。
当然,在农业互助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强迫编组等命令的领导方式,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及盲目追求更高级的形式,拔苗助长地发展初级社等现象,而在互助组内部简明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的缺乏和劳动纪律约束力弱的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二、1953年12月—1955年 初级农业合作社时期
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农户自愿、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初级农业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早在1951年年底就有“3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但真正开始全面推进则是以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为分水岭,该决议的发表标志着以互助组为中心的互助合作转向以初级合作社为中心的合作建设。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一般比互助组大5-6倍,注重保留社员的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生产要素采取组合的形式,社员按土地入股得息,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经议定为固定数量,在土地产量不稳定的情况下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而耕畜、农具则作价入社参与分红,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在政策的大力引导和农户的积极参与下,由于互助组的良好发展基础,初级农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地推进,从1953年底的1.4万多个,入社农户27.3万,发展到1954年6月的11.4万户,入社农户228.5万户,再到1955年12月的190余万个初级合作社,入社农户7500万户,增长超过135倍,如图1。
图1 :1953-1955初级合作社发展简表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整理
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里,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所得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生产资料多少进行协商分配,实行按劳计酬、按件计酬、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随着不断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后期出现了冒进的情况,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迫于政治压力而建立,这直接导致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不高,合作社不稳定。许多农户在偏激政策的影响下,害怕财产归公而出现提前杀猪杀鸡等现象,更进一步导致了全国肉价大跌,造成市场混乱。
三、1955年7月—1957年 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
1955 年 7 月,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工作报告和同年10 月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标志着新一轮农业合作化高潮即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开始。工业的迅速发展要求作为国家基础的农业也要随之跟进,由于有了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如图2。1955年底的2万多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比重20%多,发展到1956年9月2.9万多个,比重55%,1957年夏更是达到75.3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比重96%。
图2:1955-1957 高级合作社发展简表
资料来源: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人民日报,1956.4.30
实践证明,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统一计划土地的经营,因地种植,使地尽其用,更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扩大耕地面积;有利于提高粮食、工业原料作物的产量,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间接拉动了国家工业品的消费,更方便地调剂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更新农业设备,推动农业科技的发展。以1957年为例,“国营农场达到303个,耕地面积达到1687万亩,其中机械化农场达到141个,耕地面积达到758万亩,非机耕的地方国营农场2897个,耕地面积达到929万亩”。此外,在共同抵抗灾害、兴修水利、改良土壤等方面,高级农业合作社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高级农业合作社建设后期,把农业合作社问题当成了阶级斗争问题来处理,不准合作社从事商业活动以及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等,很难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政治性过强的、人为的加快建设步伐,使得农业合作生产逐渐演变成违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违背“自愿互利”的政治运动式推广,出现了强迫社员投实物、干部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部分省份还出现了粮棉产量增加而猪肉、蔬菜严重短缺的农业生产结构性失调。此外,国家税收、合作社积累、农民收入三方利益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增收不多,受罪不少”,导致了闹社退社事件频发。
四、1958年-1978年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正式拉开了人民公社运动的序幕,通过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等方法,9月“全国已建成人民公社1万多个……,初步规划将全国原有75万多个农业社合并为2.7万多个人民公社”[⑤],从开始到普遍试办再到全面高潮,前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截止9月29日,“全国共建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农户112174651户,占总农户的90.4%” ⑤。
人民公社即是农业集体化发展的延续,又是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一方面,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生产组织形式,它发展的二十年,以较低的成本维持那个特殊历史时期农村的基本稳定,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如表2。粮食产量逐步增加,农业生产的条件得到显著改变,从而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提供了物质保障。
表2: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发展简表
时间 |
农业总产值 |
粮食产量 |
1958年 |
550亿元 |
20000万吨 |
1966年 |
641亿元 |
21400万吨 |
1968年 |
635亿元 |
20906万吨 |
1971年 |
1090亿元 |
25014万吨 |
1978年 |
1459亿元 |
30477万吨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管理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将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强调共产主义精神。它的建立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平均主义的理想国。这种权力高度集中、政社合一的非自愿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剥夺了农户的生产自主权,无法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对农副产品几乎垄断的统购统销;
五、1978年- 至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1978年中国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高度集中的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五个1号文件,一再肯定包产到户政策长期不变,家庭经营这一传统生产模式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回到基础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土地制度改革而非单纯的生产方式变革。它给了农户更多的经营决策权利和自由,农户可根据自身状况发挥比较优势,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我国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3亿吨到1989年的4.5亿吨再到2009年的5.3多亿吨得到逐步提升,如图3。
图3: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粮食产量发展简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使得我国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得以迅速展开。随之而来诸如农田水利建设滞后、土地分散难以规模经营、土地资源浪费、农业信息化发展缓慢等问题日益凸显。面对问题和不断变化的农业市场,仅靠农户的分散经营,将无法应对资金、技术、物流、市场开拓与维护等方面的挑战,客观上要求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走合作的道路。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通过,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该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律约束、成员责权明确、财务管理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核心是在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一家一户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寻求产前、产中、产后以及相关衍生产品生产等多方位、全过程的合作。
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数据,如表3。截止2011年底,经过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2010年的27万多家,发展到51万家,涉及农业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覆盖了全国16%左右的农民。目前全国农户总数的17.2%已经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作社。
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简表
时间 |
农业合作社 |
入社农户(户) |
2010年3月 |
27万多家 |
2300多万 |
2011年底 |
51万多家 |
4000多万 |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数据整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一个是强制结合。家庭承包经营重点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扩展到农产品物流、深加工以及市场开拓等各个领域,通过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紧跟市场变化,提高社员的收益。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提出之前,“龙头企业+农户”的生产模式比较普遍。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统一生产标准,监控整个生产过程,农民也避免了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旱涝保收。当然,问题也很突出:在这种合同生产关系里,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拥有更多话语权,得到国家更多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利益分配中享有大部分利润。而农户主要集中于下游生产,给企业提供原产料,这样的“依附关系”使得农户对市场的灵敏度低,很难得到农产品的附加值,如果出现合同变更或者转产,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组织,一方面通过团结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在保障农产品深加工或衍生产品开发中农民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实行标准化生产,走绿色循环农业,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产品竞争力。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问题是融资难。一方面由于抵押资金不足,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市场信息沟通存在时滞、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等问题,很难吸引到社会资金流入。未来在融资方面,我们可以多渠道入手,在国家政策扶持放宽贷款政策的同时,加强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集中农户的闲余资金,解决短期生产性资金缺乏问题。当然,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设计合理利率,避免非法集资等问题的出现。
七、未来展望
正所谓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随着职业农民队伍的壮大,国内市场要求越来越高以及国际竞争的加剧,农业生产合作方式将呈现宽领域、多元化态势,唯有在“分”基础上的 “合”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未来的农业生产合作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团性质的专业协会,一种是有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后者既可参与农业生产整个过程,也可专注于某个环节,比如售后加工型、物资供应型环节的合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股份制农业企业
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资金、设备、技术等入股,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进行管理,具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化企业特质。
股份制农业企业将独立分散经营转为统一规模管理,既提高了土地、农机等有限资源的利用率,又提高了农户的市场参与水平和职业素养。面对市场由被动变主动,形成良性循环,从源头解决生产什么,怎么生产,谁来生产的问题。同时,能更专业地处理农产品推广,农产品品牌塑造,市场预测、开发以及客户关系维护等一系列新问题。
股份制农业企业的发展可由初期相对封闭的股份企业逐步过渡到开放的上市农业企业。在初期的封闭式股份制里,成员按股份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以自动退股,但股份只能内部转让;后期开放式的上市农业企业,其股票可以在市场公开买卖,运营更透明,融资渠道更多,逐步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转移。当然,随着股份制农业企业的不断发展,要警惕其发展成为一种农业垄断。
股份制农业企业内部可分为三个层次:成员大会-监理会-经营管理部。成员大会通过发挥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在弱化成员间贫富差异的同时,成员真正共同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发展中。监理会聘请农业科技人员或专家,从而得到更专业的参考意见,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则交由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定期向成员公开。利润分配方面,股份制农业企业可借鉴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的“ 6∶1 定律”,即合作组织成员的最高收入不得超过最低收入的 6 倍,透明的利润分配,有利于成员的团结与合作。
(二)、家庭农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里。其核心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一个家庭农场可以从事一项主业,也可以同时兼营手工业、农业旅游观光等副业。
在我国,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 “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与种养大户不同的是,家庭农场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独立规划生产、销售过程,而种养大户是自然人,重点在生产环节。家庭农场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经济主体,涉及生产和销售,更加关注市场信息反馈。与股份制农业企业不同的是,家庭农场是资产独立、生产规划独立进行的以农户自己为中心的经营实体,而股份制农业企业的生产计划要经过成员大会通过并由监理会监督执行,是单个农户的联合实体。
作为独立经营实体家庭农场,有正规的财会制度,现代化农业管理技术,通过租赁其他农民的土地,把闲置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生产。比如新西兰的家庭农场就已经采用了自动化喷洒牧草等技术,农户不在家也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控制喷洒设备。德国的各类家庭农场都配备了专门的电脑,对于各项投入、销售收入等都入账记载,以进行核算。
随着现代化农业建设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合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首先,国内市场信息双向、多向沟通渠道不顺畅,市场反馈滞后;其次,农田基础设施差,流转的土地分布零散不宜统一管理,加之农民惜租,土地流转成本高,影响生产规模的扩大;再次,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初期资金需求较大,而农户本身固定资产不多,这就对扩大农业信贷担保范围,或者政策性放宽实行农户贴息或无息贷款提出了希望;最后,在提高农业保险意识的同时,设立专业农场专项保险,提高农作物保险额度。此外,农业生产中的季节性雇工问题日益突出。
不管是家庭农场还是股份制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合作形式,都将且必须以市场为中心,通过市场获取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又围绕市场需求来生产,“从市场来又回到市场”,在利用自身相对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政府在立法保护农户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的全过程,鼓励农户开发相关衍生农产品,帮助农户或企业提高农产品品牌创立、维护意识;倡导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聚水成河,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通过提高自身农产品质量,力争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蔡雅诺夫:《农民经济组织》[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2]尹成杰:《粮安天下-全球粮食危机与中国粮食安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C].
[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C].1953.3.26
[5]张晓山:《调整结构·创新体制·发展现代农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